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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抗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3

我们给了生活多少耕耘,生活就会赏赐我们多少果实。我们给了生活多少懒惰,生活就会回敬我们多少苦涩!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也是一样!一起来学习吧~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抗辩权

抗辩权适用情形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先钱后货,后货一方先钱一方不履行,后货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先钱后货,先钱一方先钱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货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先钱的一方⑴“中止”合同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证明有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的担保;⑵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1】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2】先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说明】“先钱后货”仅为举例,反之“先货后钱”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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