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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3

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合同的效力

 1.“向”第三人履行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以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
  (1)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
  (2)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
  (4)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承担。
  
  【理解】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出了问题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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