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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3

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相信通过每天的练习,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会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样在考试时就会更加得心应手。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缔约过失责任

(一)定义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具体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区别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产生
合同成立之前
合同生效之后
适用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无效等
生效合同
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
可期待利益的损害

  【课外阅读】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产生信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是当事人期望在合同生效后从该笔交易中获得各种利益,因对方当事人违约而无法获得所产生的损害。
  【注意】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所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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