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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成立的地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2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当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懊恼的时候,跌倒的时候,一定不要轻言放弃,正保会计网校与你一起负重前行!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诺成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具体规定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约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2)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
  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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