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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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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①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注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注意】撤回要约必须在要约未生效之前

②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Ⅰ.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Ⅱ.“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Ⅲ.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③失效
  Ⅰ.“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Ⅱ.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Ⅲ.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理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反要约),原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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