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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格式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1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当你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懊恼的时候,跌倒的时候,一定不要轻言放弃,正保会计网校与你一起负重前行!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要约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请注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注意】合理方式包括: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所有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说明】其他内容见“无效法律行为”

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理解有争议,按通常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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