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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禁止背书的记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06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路,是一条充满荆棘的路。在这条路上,也许你会迷茫,也许你会无助,也许无数次你都哭着想要放弃...但是,眼泪不是答案,拼搏才是选择;只有回不了的过去,没有到不了的明天。正保会计网校在此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供学员参考,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禁止背书的记载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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