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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9

 成功=时间+方法,自制力是这个等式的保障。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大家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中级会计职称就业前景如何?”勤奋到足以拿下中级会计职称,你便知了。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票据行为的代理

 1.签章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行使代理权:表明“代理”的字样+代理人签章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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