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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6

舍弃一切去做一件事,没有值不值得,只有想不想。既然选了,就坚决的走完这条路。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保险合同的订立


  【链接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链接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成立则合同生效。

1.实际履行原则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
  (1)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不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注意】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缴费追认原则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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