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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当事人 | 投保人 |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保险人 | 保险公司 | |
关系人 | 被保险人 |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受益人 |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保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1)身份
财产保险: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只能是自然人为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
权利 | 具体内容 | |
请求权 | 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 |
同意权 | 受益人 |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指定行为无效 (2)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 【理解】受益人是谁由被保险人决定 |
死亡险 | (1)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 【注意】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2)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 |
同意 | 可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 |
视同同意 | (1)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
2.受益人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为受益人。
【注意1】受益人不要求行为能力。
【注意2】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①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
原保险合同约定 | 处理意见 | |
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 | 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
约定为身份关系 |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 | 根据“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 | 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 |
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 | 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
②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情形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具体情形 | 处理方式 |
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 | 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
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 | 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
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 | 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
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 | 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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