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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损失补偿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2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三)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特有)——保险的功能是损失补偿,而非盈利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止损费、查证费、诉讼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保险人”另行支付。

  【注意】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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