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三)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特有)——保险的功能是损失补偿,而非盈利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止损费、查证费、诉讼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保险人”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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