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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2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蓄势待发,遇到一些问题和疑惑,千万不要退缩,而要越挫越勇!网校也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大家,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保险利益原则

要点具体内容
定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利益构成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合法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性”(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意】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时间限制“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举例】老赵为其妻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儿子小赵,后老赵与其妻子离婚,该保险依然有效
【注意】因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财产保管人
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时间限制“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举例】老赵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盗抢险,后老赵将该车卖给了老侯,老侯不慎将汽车丢失,老赵在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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