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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法律后果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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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协议收购

1.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2.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转化为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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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被收购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链接】上市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锁定期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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