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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31

业精于勤荒于嬉,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战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链接】五种情形: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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