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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5

业精于勤荒于嬉,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战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

1.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记忆提示】想发行债券必须要有还本付息能力,债资比合理,利率合理,用途明确。
  【注意】仅满足上述条件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而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9年调整)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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