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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3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相信通过每天的练习,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会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样在考试时就会更加得心应手。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合伙企业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注意】不具备法定人数的两种情形:(1)合伙企业合伙人<2人;(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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