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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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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1.合伙人
  (1)2个以上50个以下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人以上。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企业名称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理解】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注意】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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