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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死亡后的财产继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0

 业精于勤荒于嬉,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战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合伙人死亡后的财产继承

1.继承人不想干
  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2.继承人想干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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