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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退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9

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天赋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成功,小编相信每一位考生都是天赋的拥有者,让我们为中级会计职称的取得奋斗那仅有的汗水吧。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退伙

(1)分类

  

退伙
条件
自愿退伙协议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约定了合伙期限
通知退伙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未约定合伙期限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人)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当然退伙
【注意2】“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
除名
(办了鸟事)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注意】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比

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驾鹤西游”
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丧失偿债能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非一致同意则退伙×

(2)责任承担

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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