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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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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1)不可以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强制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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