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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9

学习这件事,终归是一件自律的事情。为什么很多人考中级会计职称?相信大多数考生都是为了提升自己、增加收入。那怎样去学习才能取得自己想要的结果呢?无非就是多看资料,多听老师讲解的重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对外连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对内按份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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