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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8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相信通过每天的练习,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会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样在考试时就会更加得心应手。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1年判断、12年单选、16年简答、17年多选)
  (1)权利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理解】大家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④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注意】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⑤全体合伙人均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2)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注意】同业竞争绝对禁止,不能通过合伙协议约定。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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