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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合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2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公司合并
    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一)通知债权人
    1.公司义务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权利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1】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2】“合并、分立、减资”均需通知债权人,时间规定“相同”。
    【链接】合并、分立、减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二)债权债务承担(关键词:继承)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链接】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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