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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0

我们给了生活多少耕耘,生活就会赏赐我们多少果实。我们给了生活多少懒惰,生活就会回敬我们多少苦涩!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也是一样!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1.哪个股东有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如何诉讼
   【记忆提示】其他人(董、监、高以外)有问题(损害公司利益)找监事会或董事会;董事、高管有问题找监事     会;监事有问题找董事会;都不管(拒绝或30日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以“自己”的名义找法院。
  

3.诉讼列置
  原告:股东
  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第三人:公司
  【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以相同诉求申请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4.胜诉利益
  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费用承担
  若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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