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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限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0

心静则尺平,心明则尺准。人生如尺,而且这尺度就在人们的心中。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限制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注意】与公司进行交易可以按章程或经股东大会批准,而自营与本公司同业竞争业务,必须股东(大)会批准。
    2.行为结果
    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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