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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殊职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6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殊职权
特别决议
(出席+表决权+2/3以上)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一般决议
(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担保(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注意】对内提供担保: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记忆提示】先看自己:1笔总额较大;1年内处置资产或担保数额巨大;已经做过很多担保。再看对方:欠债巨多。(比例:1,3,5,7,)
特殊:给自己人提供担保
其他事项(1)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审批代表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案
(3)审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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