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开会
(1)程序
【注意】比有限责任公司多了一个90日的规定。
(2)通知
年会 | 会议召开“20日前” |
临时股东大会 | 会议召开“15日前” |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 会议召开“30日前” |
(3)临时提案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注意】不管是提案还是临时提案都必须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不列明不决议。
(4)委托代理人出席
必须“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注意】股东大会对受托人的身份没有限制。
【举例】股东老赵因为拉肚子住院,无法出席花果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于是电话委托老侯代其对公司发行债券的决议投反对票,老侯以老赵的名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均投出了反对票。
4.决议
(1)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50%)通过。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由章程约定。
(2)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2/3)通过。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一样,区别在于通过要求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是“全体股东”。
5.累积投票制——“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选举“董事、监事”时适用。
【理解】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6.签名
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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