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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开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5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开会

(1)程序
  
  【注意】比有限责任公司多了一个90日的规定。
  (2)通知

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会议召开“30日前”

(3)临时提案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注意】不管是提案还是临时提案都必须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不列明不决议。

(4)委托代理人出席

  必须“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注意】股东大会对受托人的身份没有限制。

  【举例】股东老赵因为拉肚子住院,无法出席花果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于是电话委托老侯代其对公司发行债券的决议投反对票,老侯以老赵的名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均投出了反对票。

4.决议

  (1)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50%)通过。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由章程约定。
  (2)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2/3)通过。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一样,区别在于通过要求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是“全体股东”。

5.累积投票制——“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选举“董事、监事”时适用。
  【理解】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6.签名
  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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