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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3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相信通过每天的练习,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会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样在考试时就会更加得心应手。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保护小股东权益)
  1.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记忆提示】连盈5年不分钱,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接着干,投票反对赶紧闪。
  2.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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