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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决议诉讼列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2

我们给了生活多少耕耘,生活就会赏赐我们多少果实。我们给了生活多少懒惰,生活就会回敬我们多少苦涩!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也是一样!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公司决议诉讼列置

  • (1)原告
      ①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股东、董事、监事
      ②请求撤销决议——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公司
      (3)第三人——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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