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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对内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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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对内

①足额缴纳(未缴纳的出资+“未出资部分”的利息);
  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⑤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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