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7

舍弃一切去做一件事,没有值不值得,只有想不想。既然选了,就坚决的走完这条路。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也是一样!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1)出资时未评估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注意】法院能不能直接认定,必须先委托评估(补正程序)。
    (2)出资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5)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总有一款适合你,提早准备,有备无患!越早比别人学习,备考的几率越大!也就能越早拿证!心动不如行动,快来报名吧!心选好课任性选>

相关推荐:

2020中级会计报考 哪种科目搭配方案适合你?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用不用报班?报班的理由告诉你了!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