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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6

不管前方的路有多苦,只要走的方向正确,不管多么崎岖不平,都比站在原地更接近幸福。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那么无论这条路有多么漫长,有多么艰难,都要坚定不移的走下去!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暂停+6M
    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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