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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1

你想要的生活别人正在生活着,你所盼望的别人正在经历着。唯有向前才能离自己的梦想更近一步,也唯有奋斗才是走向理想生活的正确道路。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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