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1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相信通过每天的练习,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会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样在考试时就会更加得心应手。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还在犹豫什么,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为你的备考保驾护航,一起学习起来吧!点击查看课程详情>>

相关推荐:

一次过中级会计职称 谨记七大规则

听说学霸备考中级会计考试时 这几个工具绝不离手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