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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滥用代理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19

成功=时间+方法,自制力是这个等式的保障。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大家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中级会计职称就业前景如何?”勤奋到足以拿下中级,你便知了。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但是给点阳光就灿烂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
  (1)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2)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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