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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15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相信通过每天的学习,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会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样在考试时就会更加得心应手。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种类

行为
具体情形
效力
行为能力欠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
无效
法定代理人代理
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纯获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定代理人代理
有效
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
意思表示有瑕疵
虚假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效
欺诈
一方欺诈另一方
可撤销
第三方欺诈,另一方恶意
胁迫
一方胁迫另一方
可撤销
第三方胁迫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乘人之危)
可撤销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违法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无效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有效
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快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一起学习吧!点击查看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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