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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15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可撤销
无效
效力
已经生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当然无效
主张者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重大误解:行为人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适用
其他:权利受侵害人
当事人权利
选择权:可撤销,也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权利行使期间
一般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
重大误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最长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
溯及力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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