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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企业组织法中的法定与约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13

你想要的生活别人正在生活着,你所盼望的别人正在经历着。唯有向前才能离自己的梦想更近一步,也唯有奋斗才是走向理想生活的正确道路。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企业组织法中的法定与约定

1.法定:即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自由协商。
  【举例】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约定:既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
  【举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决议办法由“章程约定”。
  3.先约定后法定:既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举例】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先法定后约定: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范围。
  【举例】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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