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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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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原则:司法效率优先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①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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