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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中级经济法答疑90问(第88问: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05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快考试了!为了让各位考生有所获益,小编吐血整理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至,祝大家备考愉快!

提问: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解答: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反悔)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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