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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中级经济法答疑90问(第40问:对抗善意第三人总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4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快考试了!为了让各位考生有所获益,小编吐血整理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至,祝大家备考愉快!

题目:


某农村养殖户赵某为向银行借款,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赵某将作为抵押财产的一批存栏养殖物出售给了高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赵某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实现抵押权。其后赵某怕财产被低价变卖,便将作为抵押财产的存栏养殖物出售给了侯某,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赵某可将养鸡场厂房作为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
  B.赵某与高某的买卖合同,不受抵押关系的影响
  C.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赵某无力偿还债务,则抵押财产确定
  D.赵某与侯某的买卖合同,若侯某不知情,则不受抵押关系的影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浮动抵押。选项A:只有动产可以设立浮动抵押,养鸡场厂房是不动产,不得作为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选项B:动产浮动抵押在行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选项C: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财产确定。选项D:本题抵押权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侯某)。

提问: 老师,这边的也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不可以总结一下,哪些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解答: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财产份额出质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中,抵押登记之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法律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即不是必须登记的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些情况的后果就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没有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擅自以财产份额出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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