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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第24问:标的物的检验问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07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快考试了!为了让各位考生有所获益,小编吐血整理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至,祝大家备考愉快!

提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检验问题。

解答: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①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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