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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承诺期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5-10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9月9日就要开考了,广大考生一定要抓紧时间学习!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承诺期”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承诺期

详细问题描述:

  承诺期是什么意思?

  答疑老师回复:

  承诺期限,这个就可以按照《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承诺”来理解。在投资者发出的“要约”中,肯定有一个“承诺期限”,即受要约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这个“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接受要约(卖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例如:甲准备收购乙,于是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收购1000万股,收购价格是5元/股,要约收??购的承诺期限是2010年1月1日到1月15日。那么在这段期间内,收购人甲不能撤销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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