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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9

新的一周,需要有个新目标让自己充实起来。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供大家参考预习。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注意】票据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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