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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经纪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30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相信有很多人还在迷茫要复习哪些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备考知识点,供大家参考。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经济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知识点:保险经纪人 。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

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组织,在从事保险经纪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进行活动的,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行为。

与保险代理人不同的是,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在选择保险人并与保险人进行洽谈时,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经纪人可以依法收取佣金。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4.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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