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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监管机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30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相信有很多人还在迷茫要复习哪些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备考知识点,供大家参考。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经济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知识点:保险监管机构 。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保险监管机构

1.保险业监管机构

我国《保险法》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2.主要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2)审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4)对保险公司的整顿监管。

(5)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②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6)对保险公司的股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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