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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代理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30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相信有很多人还在迷茫要复习哪些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备考知识点,供大家参考。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经济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知识点:保险代理人。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人进行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保险代理也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为“表见代理”。

3.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如果保险代理人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4.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应当注意的是,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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