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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存款业务种类及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9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为了使大家的备考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

【知识点】:存款业务种类及基本原则

(一)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存款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1.根据期限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2.根据存款人主体的不同,存款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3.按照存款的币种不同,存款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4.按照支取的形式不同,存款可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等。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有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目前,我国能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机构支付存款的能力。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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