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规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9

为了帮助2017年考生充分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知识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第四章第一节的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本次学习关于贷款发放、期限以及利率规则。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贷款的发放、期限以及利率规则

(一)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釆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贷款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3.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査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推荐阅读: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目标及提示

【状元教你考中级】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是记不牢怎么办

赵俊峰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零基础班课程全部开通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