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8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⑥其他审慎性条件。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以下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正确的是( )。

A.商业银行不可以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B.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立

C.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D.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推荐阅读: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各题型应试策略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技巧

2017年中级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考点》电子书 助你快速记忆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